via 1984BBS 雅典学院
提要:本文主要分析了自由以及表现为权利自由的政治哲学问题,其中着重批评了伯林的两种自由模式,试图论证,不自由切割为两种,将导致对自由的各种误解。所谓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只是同一种自由的两面,但伯林问题可以转换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问题,这样就可以消除混乱。
关键词:自由;权利;消极权利;积极权利;消极自由;积极自由
中图分类号:D0 文献标识码:A
权利的深层问题表现为自由问题,权利无非是获得合法承认的自由。只有深入自由问题才能够更清楚地理解权利问题。自由也有两个层次,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由和政治意义上的自由。这两层意义虽然不同,但仍然密切相关。正是在自由的复杂路径中,自由迷失了自身。
在形而上学意义上,自由是一个与必然性相对的概念。它意味着:一个人在可能的条件下对可能的事情做出自我决定的选择。必然的事情就是只有唯一选择而别无选择的事情,而可能的事情就是存在多种选择的事情。在可能选择的范围内,一个人想要做x并且做了x,这是纯粹意义上的自由。这种自由虽然符合人们对个人自主性的直观,但其实暗含许多混乱之处。在“我想做x就做了x”这一自由直观中,“想要”是一个颇为混乱的问题,想要可以是主观意愿(want),也可以是客观需要(need)。据说主观意愿只是偏好,而客观需要则是真实利益。在日常用法中,人们一般把自由与主观意愿联系在一起。假如就以主观意愿为准,那么,自由选择就有可能选择了实际上对自己不利的事情,比如有人自愿选择了吸毒。在这个意义上,自由意味着:我自愿想做x就做了x,无论x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。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最充分地表现了一个人的完全独立自主。但这种彻底的主观性蕴含着“选择错误的权利”,这种自由就难免有些令人担心了。 »Read More